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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壓力容器相關知識
2020-10-30 10:38:52 點擊數:
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壓力容器可分為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其中移動式壓力容器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充裝與卸載介質功能,并且參與鐵路、公路或者水路運輸;罐體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氣瓶公稱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罐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450L,氣瓶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L;充裝介質為氣體以及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
移動式壓力容器又包含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集裝箱、管束式集裝箱等品種。移動式壓力容器具有裝載量大、運輸手段靈活、運營成本低等特點。移動式壓力容器主要由承壓容器、管路、安全附件及走行裝置(或者無助力半掛行走機構、定型汽車底盤、框架等)等裝置或部件組成、以實現物流轉移的目的的罐式或者瓶式運輸裝備,它們主要用于運輸能源化工行業和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的工業原料、處級產品、工業及民用燃料等,諸如液氨、丙烯、液化石油氣、丙烷、液氯、丁二烯、液化天然氣、液氧、液氮等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冷凍液化氣體等,這些介質絕大部分為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具有較強腐蝕性等危險性。不管是我國還是世界各國的政府管理部門對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都有較高的要求,其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充裝、維修改造及在役檢驗等所有環節均實行法定的強制性監督管理。
我國移動式壓力容器行業發展歷史發展至今已有50多年歷史,該行業的發展從無到有、從小規模到大規模批量生產,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社會綜合國力的逐步壯大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由于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可移動性”,也給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帶來極大的難度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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